國巨前總裁陳木元涉無照駕駛直升機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判無罪。台東地檢署認為地院對「飛航」的解釋不當,已提起上訴。

台東地檢署2020年10月接獲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通報,一架R22型直升機在東海岸違規起降及飛行,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發現陳木元涉有重嫌,去年10月到陳木元家中搜索,查扣外觀黑色的Robinson R22BetaⅡ型輕型2人座直升機。

台東地檢署認定,陳木元民國104年起至109年間,每年都會啟動1次直升機,每次時間5分鐘,從事飛航共6次。

檢察官主張,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直升機「飛航行為」,應自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時間,則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即可認定進入直升機「飛航」的「起飛」階段。

陳木元在審理時承認104年至109年親自或指示管家以每年1次,每次5分鐘的頻率發動直升機進行保養,所領有的檢定證、直升機適航證書有效期限逾期,但否認非法飛航。

台東地院法官審酌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對飛航的明文定義為「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則除民用航空法本身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不容再就「飛航」擅加解釋。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約5分鐘,導致旋翼因引擎運轉而遭帶動旋轉,並非飛行於空中,有別於民航法「飛航」規範,諭知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承辦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已經提起上訴。

檢察官上訴理由,主要是在如何定義「飛航」。謝長夏表示,台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所謂「飛航」,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或「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也就是航空器飛行於空中的概念。

但是地檢署認為,民航相關事務管理機關民航局及相關專業證人證述對「飛航」的解釋不同,因此地檢署認為法院在這部分論述不當,地檢署將在二審法庭一一闡釋不當之處,並說服二審法官採信地檢署所提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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